微博 | 微信 | 智能问答 | 登录 | 注册 | 无障碍阅读
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基层消息
江陵县郝穴镇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用人单位未买社保引起的矛盾纠纷
信息来源:江陵县司法局 | 发布时间:2020-10-30 11:15

近日,江陵县郝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劳动争议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社会稳定。

2016年2月,胡某进入江陵永通城市公交有限公司担任门卫及保洁工作。2017年12月公交公司与其签订门房劳务合同及保洁劳务合同,合同一年一签。2020年10月10日公交公司因成立内保及车辆调度室,需取缔门房,向胡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胡某在收到通知后,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费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金为由,要求公司支付36000元的补偿金,否则,拒绝搬离门房,双方产生这给公交公司后期工作带来了难度,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咨询劳动仲裁部门后,向江陵县郝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经调查,了解到胡某已年满60岁,达到退休年龄,公交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但其在退休前,在该公交公司工作期间,虽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其节假日未休息要求补发加班费的诉求也应得到部分支持。

经对双方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并反复做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江陵永通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胡某社会保险金及节假日值班补助共计28600元,胡某表示同意。二、胡某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向江陵永通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江陵永通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也不再承担其他补偿责任。(周训钢)

打印|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湖北省荆州市司法局 电话:0716-8527512 传真:0716-8527551 
E-mail:sfjysq@jingzhou.gov.cn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282号
网站标识码:4210000037 鄂ICP备05028271号 鄂公网安备 42100102000009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