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取消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下称《决定》),清理多项无谓证明。
《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持续开展“减政便民”行动的具体要求,对多个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并对相应条款作出修改。
《决定》对《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原第二十条作出修改,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和填写材料中包含的“经济困难证明”改为“经济困难告知承诺书”。
还将原条款中“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的规定修改为“经济困难承诺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经济困难申请人由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改为经济困难申请人承诺,法律援助受理机关通过政府内部程序核查确认。对通过确认经济困难不属实的申请人,一律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