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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不再需要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信息来源:湖北日报 | 发布时间:2020-06-04 13:59

63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取消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下称《决定》),清理多项无谓证明。

《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持续开展“减政便民”行动的具体要求,对多个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并对相应条款作出修改。

《决定》对《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原第二十条作出修改,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和填写材料中包含的经济困难证明改为经济困难告知承诺书

    还将原条款中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的规定修改为经济困难承诺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经济困难申请人由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改为经济困难申请人承诺,法律援助受理机关通过政府内部程序核查确认。对通过确认经济困难不属实的申请人,一律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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