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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规范性文件审查科 | 发布时间:2020-07-10 16:47

 

荆州市司法局

关于做好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荆司发通〔2020〕13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对象为《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9〕19号)公布为继续有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清理范围。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重点清理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存在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未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增加生产经营负担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主体负责同步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原实施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要求

(一)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开展本次专项清理工作是维护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现实需要,是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在学深学透《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清理工作,确保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此项工作将纳入2020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

(二)准确把握清理标准。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抵触或者国务院、省政府深化简政放权、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不利于优化市场环境,不符合加强市场主体保护要求,不利于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不适应规范监管执法要求的,清理责任单位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

(三)及时报送清理结果。请各地各部门2020年8月10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至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科。报送清理结果时应当同时报送书面清理报告及报表(附件1-3),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联系人:陈芳、赵亮,电子邮箱:jzssfjzqyj@qq.com;联系电话:8527629,8527551(传真)。

 

附件:1.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明细表

3.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荆州市司法局

  2020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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