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防控廉政风险,降低决策风险,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评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各县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制定涉及下列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廉洁性评估:
(一)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自由裁量基准;
(二)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条件、时限;
(三)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
(四)招标投标、医疗保险、安全生产等领域或关键环节;
(五)财政资金分配使用;
(六)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
(七)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转让、特许经营权授予;
(八)减免收费或者其他法定义务等方面政策;
(九)其他需要进行廉洁性评估的情形。
第四条 廉洁性评估总体上包括廉洁性、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利益冲突等五个方面。从具体内容方面,主要以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止利益冲突为重点,加强对重要行政权力行使、自由裁量权设置、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保障等方面的评估。
(一)权力规范设定方面。权力结构及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权限安排是否得当、监督制约措施是否完备有效,是否体现了权利与权力制约的要求;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权行使空间和幅度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扩张权力、减免责任。
(二)防止利益冲突方面。是否存在将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以谋取地方或部门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是否存在地方或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或其他群体利益相冲突,以及部门之间、部门与有关社会组织之间权力交叠和利益冲突的情形;是否存在权力寻租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三)程序规范设计方面。面向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分配和权力行使,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事程序设计是否规范严密、公开透明、高效便民;是否违法违规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办事时限。
(四)责权相统一方面。是否体现有权必有责,违法、违规、违纪受追究的廉洁责任要求;责任追究机制是否健全,是否规定权力行使部门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情形、内容、程序等。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由起草部门组织实施。起草部门开展廉洁性评估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起草部门也可委托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条 廉洁性评估报告应作为起草部门提请市政府发文的附件,一并随规范性文件草案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对应当进行廉洁性评估但未进行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作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在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出廉洁性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本办法2020年1月1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