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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文件审查科 | 发布时间:2021-01-05 16:27

2020年11月20日,根据市委安排部署,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荆司发〔2020〕6号)。《指导意见》通过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法制审核工作的重要性予以强调,对审核内容、责任主体予以明确,对审核程序予以规范,开启了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核的荆州模式,作为这一制度的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对《指导意见》涉及的制度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内容要合法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的制定主体村(居)民会议不得以村(社区)党组织会议、“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村(居)民会议进行表决。

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要经过下列程序: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拟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提请审核,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备案公布

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

、明确法制审核责任主体

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抓好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村(社区)两委要组织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的制定工作,按规定提请法制审核和履行报备义务。

、规范法制审核程序

(一)提请审核。村(居)委会拟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草案,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请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

(二)组织审核。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三)审议表决。村(居)委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表决

(四)备案登记。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自治章程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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