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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立法科 | 发布时间:2021-08-19 12:14

《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是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现市城管执法委已代市政府起草完成立法征求意见稿。为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810910

通讯地址:荆州市司法局 邮编:434000

联系科室:立法科,0716-8527629(电话),0716-8527551(传真)

电子邮箱:jzssfjzqyj@qq.com

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三章设置与管理

第四章维护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等城市空间或者交通工具,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等的行为

设置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财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举报和投诉后,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规划编制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禁设区、控制区和宜设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规划一定比例户外广告专用设置位

编制程序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在市级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布和变更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禁设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设控制地带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涉及建筑物风格、结构、立面色彩改变的

(六)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房设置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层建筑物以上的楼顶;

影响河道、湖泊、堤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

其他情形。

十一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设施牢固、安全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体量、造型、色调、风格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古城保护规划管控要求

(三)选用低碳环保、安全节能的材料,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不利影响

(四)按批准的地点、数量、载体、规格、结构及安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

(五)在醒目位置标明设置证号、设置人名称、设置许可期限

(六)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七)利用公交车、出租车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盖车窗,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和对公交线路标志的识别;

(八)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行车安全视距,妨碍道路交通通行;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十二条(招牌设置要求)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湖北省门店招牌设置管理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名称与营业执照或者注册商标或者其他合法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符;

  (二)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汉字、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三)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

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招牌内容仅允许设置与本单位性质和业态相符的名称、标识和图案,不应出现其它的经营范围信息及促销商品、商品价格等广告宣传信息;

  (五)不得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设置招牌,或者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六)一个主体在同一街面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七)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体现特色,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设置与管理

第十(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规定)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公共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免予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设置权取得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置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户外广告设置效果图、结构图、地段示意图;

)载体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设置完成后将相关工程资料送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期限不超过30天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10日前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设置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十六设置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征求部门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七设置期限电子显示屏(牌)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10日内拆除。

工地围栏或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期满后仍需继续发布的,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15日。活动结束后,设置人应于7日内撤除

第十八条(新、改、扩建广告位规划审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新、改、扩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十九条(设置证管理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证,不得以出租、出借、倒卖等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二十公益广告发布要求 公益广告专用设施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每年累计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或广发布总量的5%;工地围栏或围墙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总面积的30%。(征求市场主体代表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后10日内无广告内容发布的,设置人应当及时发布公益广告。

第四章维护与监督


   第二十维护责任主体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维护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破损、污渍、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安装有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避免造成城市光污染,同时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维护或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二十三条(招牌拆除的规定)搬迁、退租、解散等原因不再需要招牌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二十监管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职责,依法及时查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

第二十协同监管机制 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监督、劝诫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未经许可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履行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未进行安全检测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对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处罚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参照适用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各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 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现将《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荆州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形象关乎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户外广告是荆州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荆州市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长江中游两湖平原中心城市,唱响“千年古城、灵动荆州”新名片,建设宜居宜业宜游新荆州。政府工作报告对2021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进一步建好中心城区,推进新城扩容提质,要以绣花针功夫抓好城市精细化、法治化管理。

2007年7月市政府出台《荆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年底出台了《荆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该管理办法已2017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时废止由于没有其他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性文件户外广告设置标准收费缺乏权威依据,亟待出台政府规章来弥补管理空缺。近年来,市政府组织对户外广告进行了多次阶段性的整治,但由于职责不清,专项整治效果不明显因此,出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是荆州城市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措施和必经之路。

二、管理现状

荆州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违法设置现象严重。有的单位以行业垂管为借口、有的“以工养建”、有的以解决企业困难为由、有的钻政策空子,游离于地方政府监管之外,既不办理户外广告许可证,又不缴纳设置费发布商业广告,这些情况约占整个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50%以上。

二是招牌设置不规范。以北京中路、荆中路为最。很多店招超高、超宽,或者以LED强光作背景,光污染严重;“一店多招”现象突出,在繁华路段同一商家招牌数量多达7、8块,有的占用人行道、绿化带,严重影响交通出行和市容观瞻。

三是存在安全隐患。由于没有具体的管理标准,有的将广告或招牌设置在超高层楼顶或窗户玻璃上,有的占用消防通道、市政公用设施,并且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安全维护缺乏检测机构和制约手段,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四是擅自改变发布性质和媒介。有的设置人为了逃避或者减少缴纳公共空间占用费,将审批的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将墙面广告改为三面翻广告,既占用了城市空间资源,又造成政府财政的损失。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规划与规范、设置与管理、维护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界定、设置原则和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市区两级城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职责,避免权责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设置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划与规范。明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禁设情形和设置要求,解决城市视觉系统杂乱、公益广告宣传氛围不浓厚,广告及招牌设置材质落后,设计落伍、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现象。

(三)设置与管理。明确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方式,解决无偿侵占公共空间资源的现象,为纳入政府财政收费提供依据。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流程、许可期限、延期及变更程序;加强户外广告的源头管理,规定新、改、扩建筑涉及预留户外广告设置的,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规定了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管理及公益广告的设置比例,明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维护与监督。明确规定设置人的安全责任、维护义务,明确城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责任的制度化;同时引导行业自律,依法经营。

  )法律责任规定设置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规定审批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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