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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荆州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科 | 发布时间:2022-04-26 11:24

现就《荆州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4月26日—56

通讯地址:荆州市司法局 邮编:434000

联系科室:立法科,0716-8527629(电话),0716-8527551(传真)

电子邮箱:630077595@qq.com

荆州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确定的参与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基层直接了解基层民意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选定、工作指导日常联系、考评调整等工作。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有关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法律、法规

(三)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关心政府立法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第五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在以下范围选取: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三)企事业单位;

(四)律师事务所;

(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

(六)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六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邀请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推荐、接受社会组织自荐、发布公告征集等方式,收集各方有关设立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向信息;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就相关单位与立法工作的关联性、基层群众意见代表性、工作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与拟选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向;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拟定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发文公布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程序提出调整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重新公布。

第七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并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群众知悉并参与立法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八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一)收集和反映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配合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

(二)对市政府立法规划及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协助就地召开座谈会等;

(五)对已经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宣传;

(六)收集汇总政府规章实施情况,配合开展实施后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收集和反馈有关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需要基层立法联系点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优势,采取调查研究、座谈讨论、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向征求意见单位反馈。

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工作动态。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组织公众参与立法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将政府规章规划草案、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立法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提供给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三)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地等要求书面告知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四)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五)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定期召开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    日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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