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干事创业、服务社会的热情,进一步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荆州市司法局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协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荆州开发区检察办事处对一涉民营企业社矫对象杨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召开检察听证会。此次听证由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区司法分局负责人及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参加听证。
申请人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由文旅区司法分局负责日常监管。杨某某为荆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法人,2023年11月21日,与湖北某某有限公司签订潜江市某大楼综合体外立面玻璃幕墙、铝单板幕墙施工合同,由于此项工程施工面积较大、施工面积较宽、外墙装饰危险系数较大、各项安全隐患较多,杨某某每周3-4天要前往现场安排工地施工计划、监督施工安全、督促施工进度等各项工作展开,需经常性往返荆州、潜江。为此,杨某某向文旅区司法分局提出经常性跨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
文旅区司法分局接到申请后,立即对社矫对象杨某某的日常表现、申请理由、证据材料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和研判。经核查,杨某某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规定。其次,主动与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荆州开发区检察办事处就社矫对象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适用条件、监督管理等问题进行会商,厘清法律适用难点,邀请检察官到潜江实地走访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公司经营模式以及与湖北金号门窗有限公司的合作模式。随后,召开检察听证会,以更好接受社会监督。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入矫后的基本情况,并对杨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进行询问,当事人陈述了申请经常性跨市、县的事由,文旅区司法分局就杨某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表现情况、违规违纪行为及其申请的相关依据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听证员通过询问、核查、评议后一致认为,杨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符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建议同意该申请事项。同时,听证员建议,杨某某要时刻警醒,及时向文旅区司法分局工作人员汇报个人动向,保证不脱管不漏管。
该案的办理,既维护了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下一步,文旅区司法分局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与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以张弛有度的监管让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