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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指南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应诉科 | 发布时间:2019-09-09 09:00

  

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指南

  

一、行政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理机构:荆州市司法局

地    址: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2号

邮    编:434000。

联系电话:0716—8527795

请在邮件封面注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字样,便于邮递人员精准投递。

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三、办理行政复议须提交哪些材料?

(详见《行政复议告知单》)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包括: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工作日)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在下载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按要求填写并亲笔签名或盖章;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向荆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递交至荆州市司法局;

(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需一并填写《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荆州市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以荆州市司法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作为受理起算日;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的,以补正材料收到之日起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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