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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公安县人民政府支付征地补偿费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应诉科 | 发布时间:2021-04-12 09:00

荆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0〕47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公安县人民政府

住  所:公安县斗湖堤镇青年路42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土地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以及其他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申请需补正有关材料。12月21日,本机关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荆政复函〔2020〕21号),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12月2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已通过诉讼、信访等途径,分别向公安县人民法院、公安县埠河镇人民政府、公安县人民政府等寻求救济,证明申请人早已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争议事项,且截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期限。

另,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其实质是申诉信访行为。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能够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途径亦是排斥的。《信访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或者自愿放弃救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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