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2〕7号
申请人:XX水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通过江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的《江陵县内荆河治理和乡镇供水及污水治理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资格预审公告》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首先,2021年12月29日,江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江陵县内荆河治理和乡镇供水及污水治理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资格预审公告》(以下简称《采购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采购人为江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非江陵县人民政府,且公告中亦未载明江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受江陵县人民政府委托行为,江陵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其次,《采购资格预审公告》系过程性行为,后期是否有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法确定,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申请人如认为《采购资格预审公告》使其权益受损,可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综上,本机关认为,《采购资格预审公告》采购人系江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且系过程性行为,故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