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2〕49号
申请人:某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XX日作出的《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沙政征补字〔2021〕XX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