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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荆政复决〔2022〕48号
信息来源:行政复议应诉科 | 发布时间:2022-04-02 09:27

荆州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2〕48号

    申请人:冉某某

被申请人: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土地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受理并延期审理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12日,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申请人的房屋、宅基地和耕地均在征收范围内。在没有对申请人进行合理合法补偿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耕地及宅基地均被强制征收并占用。2021年1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违法征收土地申请书》。当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前述申请。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查处职责,亦未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查处申请所涉地块属于江陵县2020年度第2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该批次征收土地位于滩桥镇宝莲村,属于托管区范围,被申请人没有管辖权。2.江陵县2020年度第XX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系省政府2020年9月24日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内容均在湖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征地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征收情形。3.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后,经调查未发现违法征地情况,并与申请人约定当面回复,在申请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再次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电话沟通,对征地情况进行说明、对相关政策进行解释。申请人同意进一步梳理诉求后再向职能部门提出。故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职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滩桥镇X组村民。2020年6月8日,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荆州开发区分局)在滩桥镇XX村张贴《土地征前告知》。2020年7月9日,荆州开发区分局向滩桥镇XX村送达听证告知书。当月17日,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回函,回函载明:我村及全体村民对项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公示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支持该项目依法开展征地工作。2020年9月24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江陵县2020年度第XX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复同意江陵县征收该县滩桥镇宝莲村集体农用地18.1161公顷(含耕地15.4878公顷),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6.2764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4.3925公顷。2020年10月12日,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申请人的宅基地在前述批复范围内。

2021年 1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违法征收土地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发生在江陵县滩桥镇宝莲村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当月8日,被申请人签收前述邮件。2021年12月6日,荆州开发区分局向被申请人综合执法支队出具《关于冉绍容反映查处违法征收土地相关情况的回复》回复载明:江陵县2020年度第XX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程序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2021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联系,对征地情况向其进行说明,并解释相关政策。

另查,2012年3月27日,沙市区人民政府、江陵县人民政府与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托管协议》,协议约定:按照区划不变,委托管理,利益分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将江陵县滩桥镇委托给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理,托管期限40年。托管区域内的土地管理、项目用地申报与监察执法工作职能委托给荆州开发区履行,涉及江陵县范围内的土地项目报批由江陵县人民政府负责配合申报。

再查,2017年5月8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在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2018年4月2日,原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鄂政函〔2017〕58号、荆政规〔2017〕12号文件的要求,向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移交了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含托管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再查,荆州开发区分局系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

证明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查处违法征收土地申请书及邮件交寄单;2.《土地征前告知》听证告知书3.省人民政府《关于江陵县2020年度第XX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4.《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5.《关于冉某某反映查处违法征收土地相关情况的回复》、通话录音(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6.《托管协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17〕58号)、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移交备忘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中同意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在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集中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耕地及宅基地在没有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被强制征收、占用,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违法征收土地申请书但查处职责所涉土地已于2020924日由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江陵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征收程序合法,不存在查处的事实基础。因所涉土地属于江陵县行政区划范围,已委托给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即便存在土地违法情形,被申请人也不具有查处所涉土地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另,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违法征收土地申请书》后,依法组织调查,认定土地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后,于202112月30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因申请人是基于其耕地及宅基地被征收后没有得到合理补偿所提出的查处申请,该申请的实质属于信访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信访举报事项答复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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