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荆政复决〔2023〕33号
申请人:曹某,男,汉族,2002年2月出生
住 址: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道
被申请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 所: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宇,主任
申请人不服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7日作出的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被申请人所列错误,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6月6日